各設區市建設局、發改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經發局: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7〕59 號),結合我省裝配式建筑發展情況,現就裝配式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閩政辦〔2017〕59 號文要求采用裝配式建造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實施。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裝配式建筑,符合條件的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組織方式。其中,政府投資的裝配式建筑在初步設計完成后發包,并根據裝配式建筑設計情況在設計概算中計算造價成本。鼓勵裝配式建筑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形成“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組織方式。
二、裝配式建筑的相關發包內容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范圍的,一般采取公開招標方式。
三、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在我省標準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裝配式建筑發展實際,細化承包人建議書和承包人實施方案等具體評審內容,將裝配式建筑設計(設計標準化、設計模數化、部品部件通用化、BIM技術應用等)、預制構件生產采購管理(預制構件質量控制、運輸經濟半徑、可追溯管理等)、施工工藝(預制構件吊裝、支撐、灌漿等工序以及成品保護等)作為評審要素。在評審要素中,可將實施方案承諾比招標文件規定的更高裝配率作為加分項,并明確相應違約責任。
四、在房屋建筑工程推廣“三板”(預制墻板、預制樓梯板、預制樓板),在市政道路工程推廣預制混凝土構件。對于招標控制價超過3000萬元,雖未達到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但“三板”使用比例超過50%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路緣石、檢查井全部采用預制混凝土構件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招標發包時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辦法。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關于我省建筑產業現代化試點期間做好工業化建筑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意見》(閩建筑〔2015〕16號)、《關于裝配式建筑試點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建筑〔2016〕23號)同時廢止。2020年12月31日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已確定招標方式的裝配式建筑,仍適用閩建筑〔2015〕16號文和閩建筑〔2016〕23號文的規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