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房管局(住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有關企業:
住建部辦公廳《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附后)已明確對于具備一定規模、實行整體運營并集中管理、用于出租的居住性用房建設適用標準。各地要區分不同類型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租賃住房所要執行具體標準規范,并嚴格把握非居住建筑改建為集中式租賃住房的條件,確保居住安全;要加強建設適用標準實施指導,支持有條件的情況下可根據市場需求和建筑周邊商業服務網點配置等實際情況,合理增加住房的服務功能,完善基本公共服務等配套設施,提升集中式租賃住房居住品質。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建設指南等,及時總結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相關經驗和問題。省廳已啟動《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DBJ/T13-152-2012)修編工作,將進一步調整保障性住房相關建設內容和配套設施,滿足其基本功能需求和品質要求。
各地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意見或建議請及時報送省廳住房保障處、科技設計處。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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