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企業反映,由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需要,以及部分地區企業受疫情防控影響,無法按時提交納稅信息。經研究,省廳《關于采集建筑施工企業納稅信息的通知》(閩建筑〔2021〕24號)規定的2022年4月1日起將納稅信息納入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房建類)序列,調整至2022年7月1日起實施。每年度納稅信息評價有效期從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企業應于每年6月20日前,通過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按照完稅證明的稅款所屬期,填報上一年度納稅信息,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核實企業填報的納稅信息,發現弄虛作假的,予以嚴肅處理并納入信用扣分(扣20分,有效期二年)。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