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省建筑施工企業勞保費用類別管理,促進我省建筑施工企業做好社會保險工作,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2013~2016年度施工企業勞保取費類別核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定對象
本省行政區域內直接從建設單位承接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含裝修)、安裝、市政、仿古建筑及園林綠化、房屋修繕和抗震加固等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城市園林綠化以及設計與施工一體化企業(以下簡稱“施工企業”)。
二、核定程序
(一)施工企業自2013年4月15日起可通過福建省造價信息網的“施工企業勞保取費類別網上管理系統”(下稱“勞保管理系統”)申請勞保取費類別核定。
(二)施工企業通過勞保管理系統填報相關投保數據后,持在線打印的《施工企業勞保取費類別核定申請表》,連同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復印件(以上材料一式兩份,均需加蓋公章),報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設區市管理部門”)初審。各設區市管理部門將初審結果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復審后,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定,并核發《勞保核定卡》。《勞保核定卡》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三、核定標準
(一)凡繳納養老保險費并取得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可核定為丁類。
(二)本省施工企業申請甲、乙、丙3個取費類別的,根據施工企業上年度管理人員“五險一金”的綜合參保比例(以下簡稱“綜合參保比例”,以“Z”表示)以及勞務人員“五險一金”繳納情況進行核定。
1、取費類別與綜合參保比例的對應關系如下:
取費類別 |
甲類 |
乙類 |
丙類 |
綜合參保比例 |
Z≥80% |
80%>Z≥60% |
60%>Z≥35% |
各項參保比例以實際參保人數除以應參保人數計算。
實際參保人數按照上年度月均實際參保人數確定。凡已開通網絡查詢投保信息的地區,“五險一金”實際參保人數應以稅務、社保、醫保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等網上查詢的繳費人數數據為準;未開通網絡查詢的地區以及“五險一金”實行行業或總公司統籌的企業,以相關部門確認的“五險一金”投保人數為準。
應參保人數按照申請勞保取費類別核定時廳建筑業管理信息系統中企業管理人員數量確定,其中設計與施工一體化企業按照相應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數量確定;城市園林綠化企業按照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管理和技術人員以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工人數量之和確定。
2、施工企業應依法為勞務人員繳交勞保費用,勞務人員要求自行繳交的,勞務工資應包含勞保費用。
施工企業在申請核定勞保取費類別時,應提供上年度勞務人員勞保費用的繳交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三)設立未滿一年(指上年度7月1日以后取得資質)的本省施工企業按丁類核定。
四、動態管理
(一)《勞保核定卡》有效期最長為三年,其中2013年6月30日以前核定的,有效期為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之后核定的,有效期為我廳核定其勞保取費類別的文件發布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
(二)《勞保核定卡》有效期內,施工企業應在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勞保管理系統填報上年度“五險一金”繳交情況。其中因綜合參保比例發生變化造成勞保取費類別降低的,企業應于3月31日之前重新申請核定勞保取費類別;因綜合參保比例發生變化造成勞保取費類別升高的,企業可申請重新核定勞保取費類別。
施工企業逾期未通過勞保管理系統填報上年度“五險一金”繳交情況的,由各設區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三)《勞保核定卡》有效期內,因資質等級變化引起應參保人數增加的,企業應在資質等級發生變化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核定勞保取費類別。其實際參保人數按照申請核定前6個月的月均參保人數確定。
(四)《勞保核定卡》有效期內,施工企業勞保取費類別發生變動的,施工企業應在發生變動后的一個月內將原《勞保核定卡》交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記錄變動前后的勞保取費類別及對應的有效期。有效期內施工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持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復印件及《勞保核定卡》,向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申請更名。
(五)建立監督檢查制度,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組織,不定期抽查。檢查中發現施工企業不按時填報數據且拒不改正,以及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當年度的勞保取費類別直接降為丁類,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通知施工企業交回已發放的《勞保核定卡》,重新記載勞保取費類別和有效期,且第二年度不受理企業提高勞保取費類別的申請。
(六)施工企業逾期未按上述規定交回《勞保核定卡》的,其已取得的《勞保核定卡》作廢,并在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上公告。
(七)施工企業勞保取費類別在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勞保費用為不可競爭費用,工程項目承發包雙方應嚴格根據施工企業持有的《勞保核定卡》上注明的取費類別和有效期,按照費用定額和本通知的規定計取勞保費用。
(二)施工企業依法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的,應向承攬分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企業支付相應的勞保費用,具體費率或金額由分包工程的承發包雙方依據總包合同協商確定。
(三)施工企業未取得《勞保核定卡》或者《勞保核定卡》過期的,不得計取勞保費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勞保取費類別發生變化的,勞保費用應分段計取。本通知實施之前已發出招標文件或者已簽訂施工合同的,按照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的約定執行。
(四)本通知發布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