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檢驗規程
1.1 為了落實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的安全管理,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使得現場檢驗工作程序化、標準化、科學化,特制定本規程。
1.2 本規程規定了施工現場用非載人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含龍門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機,以下簡稱施工升降機)的檢驗條件、檢驗內容和方法、判定規則、檢驗報告及檢驗合格證書的形式等。
本規程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現場用施工升降機的檢驗。
本規程只針對施工升降機可見部分進行檢驗,不要求對結構或機構等進行解體檢驗。
1.3 施工升降機的檢驗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并應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相關標準、規范和規定。
2 檢驗的必備條件
2.1 施工升降機應具有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登記編號,需經安裝單位驗收合格且安裝驗收手續齊全。
2.2 檢驗現場應提供的資料:設備產權單位應提供施工升降機的使用說明書、安裝驗收資料和登記編號。施工單位應提供基礎資料(混凝土強度報告等)。
2.3 檢驗現場應具備的條件:
1 應配備經正式考試合格持有操作證書的專職司機;
2 產權單位、總承包單位應有專人在場配合;
3 現場的環境和場地條件應符合相關標準和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2.4 從事施工升降機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
2.5 現場檢驗人員應具備相應資質。
2.6 檢驗機構應具備附錄A所要求的儀器,所用儀器應完好,并在計量檢定合格有效期內。
3 檢驗內容、要求及檢驗方法
3.1 技術資料
3.1.1 檢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設備 “建筑起重機械登記編號”。
檢驗人員查閱相關的文件資料。
3.1.2 檢查 “施工現場起重機械拆裝告知確認單”。
檢驗人員查閱相關的文件資料。
3.1.3 檢查“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物料提升機)AQ-C9-10”。
檢驗人員查閱相關的文件資料。
3.1.4 查閱施工升降機使用說明書。
檢驗人員核對設備主要性能參數,如獨立高度、附墻架間距等。
3.2 標志和標識
3.2.1 應在施工升降機底部(防護圍欄)易于觀察位置應固定標志。標志應包含以下內容:
1 產品名稱和型號;
2 產品主要性能參數;
3 產品出廠編號;
4 產品制造日期;
5 制造商名稱。
檢驗人員目測檢查。
3.2.2 在人員進出通道明顯位置上應設置“嚴禁載人”的標識。
檢驗人員目測檢查。
3.2.3 在人員進出通道明顯位置上應設置有嚴禁超過設備額定起重量的限載標識。
檢驗人員目測檢查。
3.2.4 在操作臺相應位置上應標明控制元件的用途和動作方向。
檢驗人員目測檢查。
3.3電氣系統
3.3.1 施工升降機總電源應設置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裝置。
檢驗人員目測檢查。
3.3.2電動機的主回路上,應設置短路和過電流保護裝置。
檢驗人員操作檢查。
3.3.3電動機及電氣元件(電子元器件部分除外)的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于0.5MΩ,電氣線路的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于1MΩ。
檢驗人員用儀器測量。
3.3.4施工升降機金屬結構和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等均應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
檢驗人員觀察檢查,現場具備檢驗條件時使用儀器測量。
3.3.5零線和接地線必須分開。接地線嚴禁作載流回路。
檢驗人員目測檢查。
3.3.6控制吊籠升降的操控按鈕應為點動式,不得使用傾順開關。
檢驗人員目測檢查。
3.3.7采用攜帶式控制裝置時,控制回路電壓不得大于36V,其引線長度不得超過5m 。
檢驗人員目測檢查。
3.3.8現場應設置獨立的工作照明電路,當施工升降機主電源被切斷時,工作照明不應斷電。
檢驗人員目測檢查。
3.3.9配電箱應門鎖齊全,警告標志清楚。
檢驗人員目測檢查。
3.3.10電纜不應老化、破損。
檢驗人員目測檢查。
3.4 金屬結構及連接件
3.4.1 導軌架的高度超過最大獨立高度時應設置附墻架。附墻架金屬結構應完好無損,與導軌架和建筑物的連接應牢固可靠。附墻架不得連接在腳手架上。
檢驗人員目測檢查。
3.4.2 導軌架、附墻架、吊籠結構等的主要受力構件應無明顯永久變形和可見裂紋。
檢驗人員目測檢查。
3.4.3附墻架的設置應符合說明書要求,且其間距不得大于9m。
在建筑物的頂層必須設置一組附墻架,自由端高度應符合說明書要求且不得大于6m。
檢驗人員用儀器檢查。
3.4.4各連接件的連接和緊固件應符合要求。
檢驗人員目測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