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標準化、信息化和科學化,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人員考核管理暫行辦法》和《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和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規定,決定開展兩年一周期(2011年~2012年)的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考核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核認定范圍
除下列兩種情況不參加本次考核認定外,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持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監督人員”)均應參加本次考核認定。
(一)上一周期(2009年~2010年)考核認定不合格且未整改到位或未按規定反饋的監督機構(詳見附件1)。
(二)近期剛通過考核認定,取得監督資格的人員(詳見閩建建函〔2012〕106號文)。
二、考核認定實施部門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負責對全省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實施統一考核,省住建廳委托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省質安總站”)對設區市監督機構及其持證監督人員進行考核;委托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轄的縣(市、區)監督機構及其持證監督人員進行考核,省住建廳對考核情況進行抽查,并將考核認定結果公布。
三、考核辦法和內容
監督機構和持證監督人員考核內容包括定性考核和量化考核兩部分,量化考核重點是2012年度監督工作,考核內容詳見附件2和附件3。
四、考核認定等級
監督機構和持證監督人員考核認定結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二個等級。
(一)合格。考核表中否決項(帶*號項,下同)均符合要求,且量化考核得分率在60%及以上。
(二)不合格。考核表中否決項存在不符合項,或量化考核得分率在60%以下。
五、考核認定時序
(一)網傳基本信息和有關材料及自評。5月10日前,所有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均應通過“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量化考核子系統”,按其提示網上報送基本信息和有關證明材料。同時,屬本次考核認定范圍的監督機構,應按照附件2和附件3的考核內容及要求對本機構及其持證監督人員進行量化自評,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自評意見;不屬于本次考核認定范圍的監督機構,也應按照附件3的考核內容及要求對其持證監督人員進行量化自評,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自評意見。
(二)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核上報。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所屬監督機構提交的附件2、附件3(自評表)的初評情況,在相應欄目中提出初步考核意見,并于5月20日前將附件2、附件3報送至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核上報。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設區市監督機構提交的附件2、附件3(自評表)的自評情況,在相應欄目中提出初步考核意見,并于5月20日前將附件2、附件3報送至省質安總站;同時組織對轄區內縣(市、區)監督機構和持證監督人員進行考核,在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附件2、附件3(初步考核表)相應欄目中提出考核結論,并于6月20日前將附件2、附件3報送至省質安總站。
(四)省質安總站組織考核。6月30日前,省質安總站組織對設區市監督機構及其持證監督人員進行考核,在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附件2、附件3(初步考核表)相應欄目中提出考核結論。
(五)省住建廳公布考核認定結果。7月30日前,省住建廳對全省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考核情況進行抽查復核,經認定后公布考核結果,對考核認定不合格的監督機構及監督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
自評、初步考核、考核以及復核評價等均應填寫在附件2、附件3相應欄目中。
六、工作要求
(一)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高度重視考核認定工作,一把手務必要抓好落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所屬監督機構按時完成自評、網傳機構和人員信息、上報有關書面材料等工作。
(二)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統籌安排,及時組織轄區內監督機構及監督人員考核工作,并上報考核結果,確保按時保質完成考核工作,對組織不力、不能按時完成考核工作的,將予以全省通報。
(三)上一周期考核認定不合格且未整改到位或未按規定反饋的監督機構,各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閩建建〔2012〕25號通報文件要求,繼續督促相關不合格機構限時整改,并抓好整改和反饋工作,確保監督工作正常開展。
(四)為統一全省考核尺度,省質安總站應根據附件2、附件3考核內容制定量化考核項目評分說明,以指導各地開展考核工作。
為方便工作開展,請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于4月20日前確定1~2名聯系人(單位、姓名、職務、手機),并報省質安總站。聯系人:薛經秋,0591-87613734,郭中智,0591-87561527,傳真:0591-87529383,電子郵箱:fjszzgs@sina.cn。
附件:1.2010年考核認定不合格且未整改到位的監督機構名單
2.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考核表
3.質量安全監督人員考核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