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為貫徹落實《關于安裝啟用“福建省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動態遠程監管平臺”的通知》(閩建建[2013]15號)要求,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督促有關責任主體做好相關工作確保平臺順利實施
“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動態遠程監管平臺”(以下簡稱“預拌混凝土監管平臺”)啟用后,為確保順利實施,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督促各有關責任主體做好以下相關工作:
(一)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其分廠、分站(以下統稱“企業”)
1、除通過試驗室固定式機頂盒自動上傳水泥檢測報告外,企業試驗室還應登錄“福建省建設工程檢測管理信息系統”,在“非自動采集檢測報告錄入”欄上傳所有設計配合比報告和砂、石、摻合料、外加劑等非自動采集檢測報告供預拌混凝土生產時選用。
2、預拌混凝土生產前,企業應按閩建建[2013]15號文要求登錄預拌混凝土監管平臺“生產信息登記”欄錄入“生產任務單號”等信息,選擇與該生產任務單號相對應的設計配合比編號、原材料檢驗報告編號;同時還應在攪拌站(樓)配料控制系統中錄入與預拌混凝土監管平臺相一致的生產任務單號、生產配合比等信息。
3、企業應按閩建建[2013]15號文要求隨混凝土運輸車向施工項目部提供該車混凝土的生產流水號。
4、企業試驗室在進行混凝土出廠(交貨)檢驗試塊檢測時應在檢測業務系統上錄入每個試塊對應的生產流水號。
(二)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制作交貨檢驗、標準養護、同條件養護試塊時,應在試塊上標示該試塊對應的生產流水號。
(三)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在收樣時應核查交貨檢驗、標準養護、同條件養護試塊上是否有生產流水號,若沒有,應予以拒收;在進行交貨檢驗、標準養護、同條件養護試塊檢測時應在檢測業務系統上錄入每個試塊對應的生產流水號。
二、加強動態管理
預拌混凝土監管平臺啟用后,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務必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按閩建建[2013]15號文和本文件要求做好相應工作。對未按要求上傳所有設計配合比報告和水泥、砂、石、摻合料、外加劑等原材料檢測報告,或在進行混凝土出廠(交貨)檢驗試塊檢測時未錄入每個試塊相對應生產流水號的企業,應按《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動態考核管理規定》第一(二)12款予以記分;對未按本文件要求在試塊上標示相對應生產流水號的施工單位,應按《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第(三)款予以記分;對未按本文件做好相應工作的檢測機構,應約談相關檢測機構主要負責人。
附件:《關于安裝啟用“福建省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動態遠程監管平臺”的通知》(閩建建[2013]15號)
附件 |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